(1988年8月14日政协黑龙江省
第六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13日政协黑龙江省第九届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主席会议修订 )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主要围绕国家大政方针,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第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为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建设服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要体现特色、真实准确、讲求实效。
第四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政协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察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五条 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黑龙江省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协)的重要职责。省政协各部门要在组织会议、委员视察、专题调研、委员提案等项工作中,认真收集整理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
建立特邀信息员制度,聘请若干委员为特邀信息员。
第六条 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中的作用,积极为其提供服务。
第七条 加强与各地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联系,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根据需要,在各地政协设立若干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联系点,建立专门的信息网络,以保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传递渠道畅通、安全、快捷。
第八条 维护省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及无党派人士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民主权利。
第九条 省政协研究室负责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编辑、报送、反馈,以及有关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办好《政协信息》和《信息专送》等内部刊物。
第十条 重视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队伍建设,加强信息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为开展信息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一条 定期通报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情况,表彰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十二条 本规定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