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5日政协黑龙江省第九届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黑龙江省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体会议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黑龙江省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协)履行职能的最高形式。
第三条 全体会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在中共黑龙江省委的领导下,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充分发挥政协优势,促进参加人民政协各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促进全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建设,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为加快全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全体会议坚持民主、求实、团结、鼓劲的方针,广开言路,集思广益,民主协商,求同存异,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每届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须在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前,经上届省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在每届任期内需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六条 省政协每届任期五年,从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开始。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延长或缩短任期。
第七条 全体会议每年一月中旬举行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
(二)协商讨论全省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建议案和其它报告。
(四)讨论省政协重大工作方针和任务,并做出决议。
第九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预备会议推选的主席团主持。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十条 根据主席会议的提议,常务委员会为全体会议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通过全体会议议程和日程。
(二)审议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和其它报告,并确定报告人。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的建议名单。
(四)通过全体会议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五)审议提请全体会议审议的建议案草案。
(六)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授权主席会议主持。主要任务:
(一)通过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议程和日程。
(二)通过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会议主持人、秘书长名单。
(三)通过第一次全体会议提案审查委员会名单。
(四)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席团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通过主席团常务主席。
(二)审议提请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三)决定全体会议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审议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的各项文件和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主席团和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席团常务主席、秘书长工作至选举产生本届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为止,副秘书长和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作至本次会议结束为止。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设立会议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办理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主席会议或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确定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采取大会和小组会、联组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的任务:
(一)听取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听取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三)听取其它报告或说明。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闭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各项决议和报告。
(二)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
(三)通过建议案。
(四)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它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全体会议安排大会发言。各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者联名均可提交书面发言材料,申请大会发言。大会发言人选由会议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一条 全体会议各次大会的主持人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各次会议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团会议协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委员小组原则上按界别编组,人数较少的联合编组,人数较多的编成若干小组。每组设召集人,负责主持小组会议。分组原则和召集人建议名单由主席会议提出,提交常务委员会通过。
第二十三条 会议期间召开联组汇报会,主要是听取对政府工作报告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邀请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的领导参加。
第二十四条 全体会议邀请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单位领导同志出席,邀请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负责同志列席。也可根据情况邀请其他人士列席。
第二十五条 全体会议一般举行新闻发布会,设新闻发言人。会议期间可视情况,安排接受记者采访。
第二十六条 制定和落实委员参加会议的行为规范,保证会议顺利进行。
第四章 会议的提案和建议案
第二十七条 各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委员、委员小组均可提出提案。提案的审查工作由提案委员会或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并在全体会议闭幕会上做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可选择若干提案作为重点提案协商办理。
第二十九条 全体会议可就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向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
第三十条 全体会议期间,参加政协的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或占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可提出建议案草案。建议案草案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提请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 选举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本届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本届委员中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会议主席团领导。
第三十二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的建议人选由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各委员小组充分酝酿讨论。主席团根据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第三十三条 全体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当选。
第三十四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由主席团会议审议后,提交全体会议决定。其它各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参照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建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