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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健全人民政协自身的民主机制

来源:本站原创 |  作者:阎文杰 |  日期:2009-09-29 浏览次数:已点击: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不断对人民政协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也对政协事业的发展创造了许多难得的有利契机。我们的政协工作和政协建设必须自觉地适应形势,抓住机遇。三年多来,各地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情况表明,进一步健全人民政协自身的民主机制已成为不容忽视的必须提上日程的重要课程。

当前亟待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是:

(一)进一步疏通和拓展民主渠道。长期以来,我们的民主渠道很不畅通。近几年,人民政协的各级组织在发挥民主渠道作用方面,进行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努力,但在反映群众意愿与呼声、传递批评和反对意见方面做得仍很不够。我们要进一步强化政协工作的群众性,加强同民间力量、草根人士的联系,通过调整和增加人民政协的界别设置,进一步扩大社会联系面,以广泛了解和体察民情民意。要把始终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及时掌握群众思想情绪、准确上达各阶层的意愿和诉求作为人民政协组织的经常性工作。要切实坚持求同存异,形成容纳不同声音、保护反对意见的民主氛围。要倡导各界人士从不同角度思考问题,对陈述反对意见、发表批评观点的政协委员加以鼓励和保护。

(二)要使协商切实影响和制约决策的形成。政治协商的目的在于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如果协商不能在决策形成过程之中发扬应有的效力,协商无法对决策的最后确定产生切实的影响,政治协商就失去了其应有的实际意义。目前,许多地方政协组织在实现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方面进行了许多创造性的探索,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如中共广州市委施行了《政治协商工作规程》。及时将这些经验和作法加以系统的总结和提炼,形成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度规范,在全国范围颁布实施,并在条件成熟时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将这些制度规范定型化法律化,就可以使协商切实影响决策的形成,协商促进民主科学决策的理想逐步成为现实。

(三)建立行之有效的民主监督机制。人民政协切实有效地履行其民主监督职能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法治,促进廉政勤政,净化和纯洁社会风气。人民政协进行民主监督的内容和对象是十分广泛的,但其监督手段却非常有限和软弱乏力,不外是通过视察、提案来提建议、作批评。而且在实际工作中又往往是建议多、批评少。这就使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难以尽职到位。这恰好是当前政协工作和政协建设必须突破的难点所在。政协组织只有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监督工作机制,才能真正体现和切实履行民主监督职能。人民政协应有效地行使对宪法、法律制定和修改的提议权,对党政机关人事任免的建议权,对方针政策的贯彻情况、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和计划规划的执行情况的检查权。人民政协定期对党委、政府的工作进行评议应成为制度,应选派有关委员直接参与财政预算、决算的审查。否则,政协的民主监督就成了一句空话。

(四)健全多党合作的组织形式。人民政协是体现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体制的重要组织形式,是执政党和参政党开展民主协商和相互监督,进行合作共事的重要机构。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实质上主要是指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之间的政治互动。人民政协的机构设置、工作方式和干部配备等都应进一步体现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应有助于各政党和人民团体在协商、监督和参政议政中充分发挥整体功能。这应成为人民政协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

(五)加强政协组织体系的民主建设。健全人民政协的组织体系和活动规程,有利于政协自身形成完备的民主机制。适应多种经济成分发展所带来的利益群体多元化和民主发展、廉政建设、维护稳定的客观要求,现有的各级政协组织机构都应进一步充分加强,并应将政协组织延伸到某些经济文化较为发达的乡镇。根据经济文化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人民政协应吸收新的人民团体和群众组织为组成单位,以更好地服务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政协委员的产生应改变那种由政协常委会对统战部门确定的名单进行一次性通过的老办法,政协组织要根据协商、监督和参政议政的实际需要对委员人选进行充分考察、反复协商。各界别的政协委员应在本界别内引入竞争机制,公开推举确定,以增强委员的政治责任感和参政议政意识。各级政协组织要进一步完善其内部活动规程。人民政协的主席会议、常委会议、全委会和专委会要依照民主原则来确定其相互关系和各自的职责权限。政协党组要坚持抓大事、定原则、管方向,为充分发挥作为协商形式(协商层次)的主席会议、常委会、全委会和专委会的职能作为提供保证,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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